普查工作承擔單位:
為確保地理國情普查外業工作安全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頒發的《測繪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測繪安全生產規程》和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測繪生產安全管理規定》,四川省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了《四川省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本辦法加強了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懲治力度,請各單位務必重視,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四川省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四川省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以下簡稱省普查)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普查工作人員、車輛、儀器裝備及成果資料在普查過程中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及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安全生產相關規定,結合省普查的性質和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普查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具體工作由省普查辦承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普查實施過程中或從事與省普查相關的測繪生產和服務時,所涉及的單位、普查工作人員、車輛、儀器裝備及成果資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省普查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普查工作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制。
第六條 承擔單位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和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普查工作實行測繪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安全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制度
第八條 承擔單位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檢查人員,明確規定各級管理人員、安全檢查監督人員、生產人員、特殊崗位操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權力和義務。
第九條 承擔單位應結合各自任務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安全生產例會、檢查和監督制度。
第十條 承擔單位須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承擔單位與各生產部門應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并依據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實施考核。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須在出測和收測時到測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擔單位應加強與測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消防、安全、醫療等部門溝通和交流,了解地區民風民俗、社會治安等情況,少數民族地區還要了解民族政策,為野外安全生產作業奠定良好基礎。
第十二條 承擔單位須建立野外作業一日一報制度和節假日安全值班等制度。
第十三條 普查工作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應逐級上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4小時內由承擔單位上報省普查辦,并提出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 普查工作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信息定期上報制度。承擔單位應按照省普查辦《關于定期報送四川省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信息的通知》(川地普辦〔2013〕18號)要求,在每月8日、23日報送地理國情相關信息時,一并報送安全生產相關信息。
第三章 責任、權力和義務
第十五條 省普查辦負責普查工作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與重大事故協調處理。省普查辦有權對承擔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的檢查和監督,承擔單位必須接受省普查辦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的普查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制訂普查安全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普查安全監督檢查,貫徹執行省普查辦的各項安全指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普查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保障及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普查安全經費投入、設備配備,落實省普查辦相應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領導、監督以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和組織工作;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需向省普查辦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對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尤其是重點崗位、重點環節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監控;每天定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當天行程及安全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購置安全保護設施等。
第十九條 內業生產設置安全員崗位,負責對分院(中隊、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總結一周的安全情況,向單位項目負責人報告;上報內業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內業生產人員負責所管數據與資料的安全;對內業生產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及時告知安全員或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外業普查分院(中隊、組)負責人負責向單位項目負責人匯報每日安全生產情況;在外業工作開展前,到相應市(州)、縣(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需及時妥善處理;在危險地區作業時提醒小組成員安全生產。
第二十二條 外業普查人員負責執行普查辦及普查工作安全管理規定;攜帶普查工作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除做好自身安全保護外,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外業普查分院(中隊、組)負責人匯報。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應作好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國家交通安全法規和車隊有關管理規定,車輛有故障應及時修理,確保安全行車。
第二十四條 所有從事普查工作管理、生產、檢查、外業核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人員均享有接受安全法規教育、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技能、安全知識培訓的權力。
第二十五條 各級管理人員、生產作業人員,對違背國家安全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指揮和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有權報告上級部門。
第二十六條 各級管理人員、檢查人員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做好安全生產檢查、監督、指導工作,敢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生產人員應具有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安全法規、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遵章作業,敢于抵制和拒絕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指揮。
第二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報告省普查辦。事故處理后,承擔單位應及時將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報省普查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對事故現場采取保護措施,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記,做好記錄,繪制事故現場圖或拍照。發生人員傷亡或重大交通事故的現場須經有關管理部門(機構)委派并授權的事故調查人員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事故現場人員、知情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協助有關管理部門(機構)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
第二十九條 按照法律、規章的規定應由政府主管部門或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應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移交政府管理部門或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四章 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 承擔單位應對職工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將安全生產內容列入培訓課程,培訓結束后進行安全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第三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經常性的開展防火、防洪、防意外、防有害氣體、防觸電及自我保護等教育。
第三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救援常識,真正做到出現安全生產事故不驚不慌,能夠積極組織自救、尋求社會救援、保護現場、事故調查等。
第三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杜絕“三違”教育: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與監督考核。
第三十四條 安全員應定期組織職工學習國家局制定的《測繪安全生產暫行管理規定》、《測繪安全生產規程》和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下發的《安全管理條例》等。
第三十五條 作業員應熟知本崗位的安全保護規定,真正從思想上對安全生產引起高度重視,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三十六條 外業普查分院(中隊、組)應加強安全防護知識教育,增強安全防護、救護常識,真正做到三不傷害,即不傷害別人,不傷害自己,不被別人傷害。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應自覺加強對相關交通法規與車輛安全知識的學習,做到“文明行車、安全駕駛”。
第三十八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承擔單位應隨時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產技能培訓:
1、新區域、新任務開工前;
2、查出安全隱患采取整改措施后;
3、任務區生產作業環境發生意外變化,將影響普查工作人員、車輛、儀器裝備、成果資料及生產設備的安全時;
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
第五章 安全生產
第三十九條 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必須列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
第四十條 承擔單位應合理配置安全生產資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配置必要的安全保障裝備、醫療保障裝備,聘請有豐富經驗的向導。
第四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增強遇險分析與自救能力。
第四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儀器設備使用制度,嚴格執行儀器設備出庫、使用、入庫手續。各種儀器設備均應有專人保管,儀器設備的運輸、存放均應有反震、防潮、防火、防盜等保護性能的專用箱。
第四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建立成果資料使用制度,設專人負責成果資料的保管工作,認真履行借用、歸還手續,防止成果資料泄密、丟失。外業生產應安排專人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或丟失。
第四十四條 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嚴禁單人外出作業,至少兩人一組,作業組之間、作業組與汽車之間時刻保持聯系;作業員遇到緊急情況,不要驚慌,尋找可自救方法的同時盡一切辦法向周圍同伴或外界求助。
第四十五條 對于危險作業區域,必須雙車以上作業。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加強日常車輛檢查和保養工作,使車輛始終處于良好狀態,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六章 獎懲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省普查辦負責對承擔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承擔單位負責對下屬部門或個人進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
第四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省普查辦對各承擔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與單位年度任務安排情況掛鉤,具體措施如下:
(一) 制度健全,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檢查到位,年度內無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發生輕微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但直接經濟損失總額(含保險賠付,下同)不超過5萬元,即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經省普查辦同意后,可以在普查任務安排上予以優先考慮。
(二) 制度不健全,未履行職責,或保障和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不得分。制度健全,履行職責,保障和監督檢查到位,但年度內仍然發生輕微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總額在5萬以上(不含5萬),10萬以下(含10萬),要求限期整改,并接受省普查辦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
(三) 年度內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重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總額在10萬以上(不含10萬),20萬以下(含20萬),省普查辦酌情核減該單位本年度任務,并要求停工整改,省普查辦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開展普查工作。
(四) 年度內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5人,或直接經濟損失總額在20萬以上(不含20萬),40萬以下(含40萬),省普查辦取消該單位本年度普查工作資格,本年度已下達的任務,視情節酌情調出,所造成的損失由承擔單位自行負責。承擔單位需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全面整改,經省普查辦檢查合格后,可于次年繼續承擔普查任務。
(五) 年度內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總額在40萬以上(不含40萬),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省普查辦取消該單位項目建設資格,該單位未完成的任務全部調出,所造成的損失由承擔單位自行負責。
(六) 年度內發生人員死亡或重傷的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省普查辦核減該單位本年度任務,并要求停工整改,經省普查辦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開展普查工作,所造成的損失由承擔單位自行負責。
第五十條 對安全生產存在問題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地理國情普查工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納入承擔單位資質業績考核范圍。
第五十二條 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局屬各承擔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非責任事故的局屬各承擔單位和主要領導人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